 | | | 您的位置:首页 >> 物价局 >> 监督机制 | | | | 机关公物管理制度 | 1、机关所有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及二级机构统一清理、登记、编号、造册管理,注明购买时间、品名,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2、机关所需办公用品由科室书面申请,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长批准;1000—2000元由局长批准;2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办公室统一购置再分配到各科室使用。 3、机关公物为工作所用,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据为私有,违者处以公物原价两倍的罚款。 4、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公用物品及设备,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折价赔偿,配备在办公室的物品要加强保管,丢失公物要分清责任,按原价赔偿。 5、报损报废物品均由办公室统一处理。 | | | 发布日期: 2007-11-19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访问统计 | 友情链接 | 网站声明 | 隐私声明 主办:湘潭市物价局 地址:宝塔街道聚富路6号 电话:0732-8552785 E_mail:xtwj@xiangtan.gov.cn 邮编:411104 技术支持: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732-857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