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的位置:首页 >> 物价局 >> 监督机制 | | | | 价格调节基金投放管理制度 | 一、投放依据。国务院国发〔1993〕60号、省政府湘政发〔1995〕17号、湘政办发〔2003〕48号以及湘潭市政府潭政办发〔2004〕31号文件。 二、投放原则与范围。按照“取之于价格,用之于价格,专款专用,注重积累”的原则,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高科技项目开发、“菜篮子”工程建设等。 三、投放规模。年初由调基办制订投放计划,局党组审批和认定投放计划与投放单位,报分管市长审定和市财政确认。城市两区价格调节基金的投放与征收挂钩。 四、投放程序。(1)项目评估。由调基办根据有关方面的需要对投放单位用款项目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初步意见。(2)用款审批。调基办写出可行性报告,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市长审批及财政备案。(3)基金投放。根据审批结果由调基办与用款部门或单位签订《用款协议》后,财政按审批金额及时下拨到用款单位。 五、投放监督。对投入使用基金的单位,调基办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监督,凡不按协议规定用途用款和使用管理不善的,要及时中止协议的执行,追回投入的基金,并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用款协议予以处罚。 六、市政府领导根据特殊情况批准投放的,按市政府要求办理投放手续。 七、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对价格调节基金投放有新的政策与文件规定的,按新的政策与文件办。 | | | 发布日期: 2007-11-19 | | | | | |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访问统计 | 友情链接 | 网站声明 | 隐私声明 主办:湘潭市物价局 地址:宝塔街道聚富路6号 电话:0732-8552785 E_mail:xtwj@xiangtan.gov.cn 邮编:411104 技术支持:湘潭市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0732-857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