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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湘潭市城区污水处理能力,有效减轻湘江水质污染,改善我市人居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湘潭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湘价消〔2008〕8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为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内用水(含自备水源)的用户和单位。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按供水量平均水平0.4元/立方米调整为0.8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65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0.7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1.3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50元/立方米。
三、征收对象。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湘价消〔2004〕54号文件的规定:由城市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都必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自行处理后的废水经市以上有权部门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又不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而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由财政审核后,报政府批准,免征污水处理费,需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排放的,按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对水质超标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系统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城镇低保户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的污水处理费,对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8吨的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每月用水量的抄表数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收取水费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数计,无表计量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既无水表又无水泵铭牌流量的按核定的用水量计算,由市环保局代征。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按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交同级财政,列入一般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资金专款专用。
五、代征单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市环保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湘潭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对外实行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一票制”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月末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税务部门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增值税。有关代征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六、污水处理费征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在征收污水处理费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确保政策顺利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注:此文件由湘潭市物价局、湘潭市财政局、湘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联合发文。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发布日期: 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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