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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潭价服〔2007〕11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现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是一项事关民生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各县、市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湘价服[2004]178号和潭价服[2005]31号文件精神,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水平和实际提供的服务质量确定相应的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不得高套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更不得在政策文件之外另行审批任何收费。
    二、湘乡市、韶山市和湘潭县物价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审批与管理工作。湘潭市城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审批与管理,城市两区物价部门不得受理与审批物业服务收费。凡潭价服〔2005〕31号文件实施以来岳塘、雨湖两区物价部门受理审批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必须重新向市物价局办理申报审批和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
    三、已纳入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设有固定停车场、停车棚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划定的固定停车位,并有专人看管的,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按潭价服〔2006〕49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发布日期: 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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