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广东省出台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现将两省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的情况予以转发,供参考。
一、江苏省物价局发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近日,江苏省物价局根据全省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县(区)物价局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1、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切实维护低收入者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按照《江苏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审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利润率严格控制在3%以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落实到位;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保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2、严格执行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规范房价行为。商品住房价格“一价清”制度自2003年在江苏全省推行以来,对规范房价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消费者欢迎。江苏省物价局要求各地对“一价清”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进一步清理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的各种收费,除特约服务收费外,不允许开发企业擅立收费项目,向购房者乱收费;要结合当前开展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制度,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将每套住房的价格标示出来,并在明码标价公示牌上注明楼层、朝向、区位差价和价格浮动幅度等情况,在销售前将价格公示情况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各地价格部门要督促企业把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套一标”规范于开盘之前,贯穿于销售始终,倡导明码实价,使商品住房价格真正在“阳光”下运行;要提倡并支持房地产经营者向社会作出房价诚信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规范涉房垄断行业的价格行为,努力降低商品住房开发成本。目前,供电、供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有线通信,即“二管三线”行业及其工程建设均程度不同地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问题,如强制使用、指定销售、垄断经营等。对此,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本地区的“二管三线”工程费用指导性标准;对于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要鼓励竞争,通过市场竞争降低费用。要进一步清理各项涉房收费,减少和合并涉房收费项目,强化对依托行政职能,强制服务的经营性收费行为的监管,努力降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营造良好的房地产投资消费环境。
4、着力开展商品住房社会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工作,不断提高房地产价格信息的透明度。各级价格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各地实际,从房价构成的成本要素入手,科学确定进行成本监审的具体项目和地段范围,通过加强对直接成本、间接费用以及代征代缴行政事业性规费的监审,逐步建立城市普通商品住房分地段公布社会平均成本的制度;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汇总、分析、统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定期公布城区分地段各类住宅指导性平均价格水平,努力达到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开发企业理性开发、市场理性确定土地出让价格的目的。
5、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各级价格部门要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为契机,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强化对商品房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近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定价提价、变相涨价、哄抬房价、不执行“一价一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及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有重点地予以公开曝光,促进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不断改善。
二、广东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将遵循新规则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市场出现新变化。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广东省物价局对现行《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新规则,广东省物价局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对于促进该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积极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结合当前国家的统一部署,及时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广东省物价局也将组织全省的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
《规则》对广东省境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规则》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规则》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前,对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有关信息明确标示。《规则》对经营者收取预订款及相关费用、提供中介服务而收费、价格承诺等,都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