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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价管〔2008〕48号关于规范农资市场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有关化肥生产企业: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规范农资市场价格的通知》(湘价传电〔2008〕35号)精神和要求,现就规范我市农资价格市场,加强农资价格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化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除国家管理的巴陵石化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外,其余中、小型氮肥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价格以及尿素、钾肥、磷酸二铵的流通经营差率,由省物价局核定;碳铵、磷肥、复合肥等化肥的出厂价格及流通经营差率,授权市州物价部门管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流通环节实行差率控制。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为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为4.5%。销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流通差率制定,计价公式:
    批发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销差率)
    零售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零差率)
    尿素和钾肥在省内流通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即从省内经营企业购进的尿素、钾肥,只能直接销给农民,不得转卖给经销商,严禁层层转手加价倒卖。个别运距较远的山区县,如需通过第二次批发的,须报经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生产企业在省内采取送货制、直销、连锁配送方式销售化肥的,以规定出厂价格和实际运杂费为基础,销售给经销商的,加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作价;直接零售给农民的,加不超过6%的综合差率作价。不得以送货制等为由变相提高化肥的出厂、销售价格。
    三、销售终端价格。继续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价格要基本稳定在上年的水平。尿素零售价格不得超过2050元/吨,个别边远山区也不得超过2100元/吨。
    四、对我市磷肥和复合肥的出厂价格核定。由于生产成本增加,适当调整小化肥销售价格。湘潭市中创化业磷肥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镁磷肥、中准出厂价为360元/吨;湘潭市雨湖区先锋集团有机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氮磷钾含量25%的有机复合肥,中准出厂价为1400元/吨。上述中准出厂价,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上浮10%,下浮不限。
    五、认真落实化肥生产的优惠政策。电力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中小化肥优惠电价,对符合节能减排的化肥生产企业用电要按规定给予优惠,减轻化肥生产的电费负担;铁路运输企业要采取措施,确保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以及省内化肥的运输,并严格执行化肥运输的优惠运价和免征铁路建设基金的政策;环保水利部门要在加大节水改造力度的前提下,继续对尿素生产企业减半征收每年度4-6月份的排污费和缓交每年度水资源费;交通部门要对每年4-8月的尿素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
    六、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
    1、在化肥市场供需高峰前后,组织力量对化肥等农资价格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价格政策,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规定擅自提价,突破经营差率,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2、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站和农村义务价格监督员的作用,对化肥销售价格进行监督。各级价格部门要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接到超过限价的举报后,要组织力量在24小时内迅速查处,对查处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3、切实落实对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严格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上报化肥监测情况,要指派专人负责,严格监测数据的核对、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不漏报、不错报。
    4、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农资商品的市场准入,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发布日期: 200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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